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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男子挖下水道掏出錢幣手表吊墜 那挖出的這堆東西究竟屬于誰呢?

        2022-10-28 18:42:59 朝法夕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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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近日河南許昌。一男子在家挖下水道,突然有了小驚喜。下水道里扒拉出了一堆硬幣,隨之還有玉件和手表。男子將這些清洗后發現,硬幣大多是壹分、貳分、伍分的。

        硬幣現在基本很少見了,手表是1980年代左右的,已經嚴重損壞,其中的兩塊玉件男子也看不懂成色和工藝,但估摸著這些東西應該都不值啥錢,后來感覺這件事很有意思,于是就拍視頻發布到網上。

        有的網友說,這是要發財了,再放一世紀就更值錢了。還有的說,不用想太多,值不了幾個錢,但這些幾分的硬幣很有紀念意義,好好留著吧。還有的網友說,不要動,這屬于國家的,要交公。

        男子挖出的這堆東西究竟屬于誰呢?“屬于誰”在民法上就是“所有權問題”。

        首先要定性,男子挖出來的寶貝是否屬于文物。根據據常識判斷,這堆硬幣和八九十年代的手表很定不屬于文物,至于兩塊玉件則值得商榷,是否屬于文物有待于鑒別??梢苑忠韵聨追N情況討論:

        1、如果屬于文物,則根據《文物保護法》第五條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、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,屬于國家所有。此時男子應將玉件上交,如果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,使文物得到保護的,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。

        2、如果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,有這么一種可能,就是這堆東西是某人刻意放在這里,只是由于時間久遠忘記了,這個人是不是原來的房主?或者是某人不小心弄丟了。如果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,我國《民法典》等法律規定,拾得遺失物、發現遺忘物后,拾得人或發現人均應通知遺失人、遺忘人并報告有關部門,待真正權利人出現后物歸原主。

        3、顯然不屬于礦藏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,礦藏、水流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。此處的礦藏具有自然屬性,強調的是對自認資源的保護,男子發現的這堆寶貝都是人工產物,不適用于該條規定。

        結合發現場景分析,地點是在男子自己家里的下水道里,硬幣、手表和器件應該是同時期出現產物,均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,因此屬于文物的可能性很小。那個時候出生的人現在都三四十歲了,這些物件也有三四十年了,這么長的時間無人來尋找,再加上也不是什么貴重的物品,因此屬于遺失物(遺忘物)的可能性也很小。

        綜上,男子發現的這堆東西,大概率是被人拋棄或者不打算要了的普通物件,此時該隊物件屬于“無主物”,適用民法上的“先占先得”原則,通俗來講,就跟垃圾桶里撿垃圾一樣,誰先撿到就是誰的。

        對于本案,你是怎么看的呢?

        責任編輯:bH_05300

        關鍵詞: 男子挖下水道掏出錢幣手表吊墜 文物保護法 河南許昌 自然屬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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