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女士和陳先生于2003年登記結婚,二人均系再婚,張女士女兒、陳先生兒子與二人共同生活,并由陳先生掌握家中財政大權?;楹箨愊壬虿势敝歇劔@稅后收入800萬元,不過從不告知張女士家庭收支情況。
2021年,張女士訴請離婚,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,包括800萬元彩票收入。法院經審理查明,陳先生自2009年起數次獲中巨額彩票,累計獲利約790萬元,夫妻婚后收入共計850萬元,其中陳先生處有250萬元財產無法查清去向。
另查明,陳先生自2009年起便存在頻繁的大額(單日金額5000元以上)取現行為,多個賬戶累計取現約423萬元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最終,法院酌情確定陳先生向張女士支付14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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